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4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31日 补充下:
方便旗船,是指船舶所有者为逃避其本国的髙额税收或其他原因,通过在费用和税收较低、登记非常方便的所谓“开放登记国家”登记注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旗帆的船舶。这种开放登记国家的旗帜在航运界通常被称为“方便旗”。方便旗船的所谓“方便”,对于船舶所有者而言,悬挂方便旗可逃避其本国的高额税收和其他制约;对于授出方便旗的国家,可通过允许和鼓励外国的船舶去本国廉价注册以及课税较低的手段,以从中获取大量的收入。方便旗船的存在使世界上约三分之一的船舶实际上处于缺乏船旗国有效管辖和控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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