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政策虽好,但可得准确应用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政策一直广受技术研发类企业的青睐。但在实操过程中,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该政策理解有偏差,产生涉税风险。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个案例吧~
案例情况: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产品、新能源电池、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开发的技术型企业。2018年,A公司向非关联方转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48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115万元。而该公司当年所得税申报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3行填写的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分摊扣除的期间费用均为0,最终该笔技术转让所得错误计算为480万元,主表24行错误享受所得减免48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该技术的转让成本即无形资产净值为4.37万元。由于企业没有对技术相关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因此税务机关通过分摊的方式确定该笔技术转让的期间费用为81.16万元(计算方法为:全部期间费用*转让项目收入/当年营业收入),据此计算出的转让所得为394.47万元。最终,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万余元。
处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因此,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对该笔技术转让相对应的成本、期间费用进行准确计算,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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