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支出凭证上备注“某某提成”,结果太.......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9/448_1603083964599.gif?width=640&size=3963《255魏志刚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苏刑终255号)
本案系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从其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万元给魏志刚(备注: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且在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备注为“魏志刚提成”的线索。后魏志刚在接受审计署和检察院人员谈话时,均辩称该300万元为借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魏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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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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