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16 00:51:37

【快问快答】三分钟带您了解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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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开始施行啦!下面,让我们利用三分钟时间共同了解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为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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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答: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计算缴纳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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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需要缴纳风险准备金?
答: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天津市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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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可否汇总缴纳?
答:存在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成员企业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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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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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的销售数量如何确定?
答: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汽、柴油的实际销售数量。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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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规定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风险准备金实行从量定额费率,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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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何时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答: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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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答: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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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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