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16 00:36:13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庆安县税务局--张蕊--关于税收征收管理事项政策解读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6/409_1602779763479.mp4
第一部分政策一览表,文件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第三部分是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第一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第二项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第三项是满足第一项第二项开具发票的要求。第四项是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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