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二)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5/610_1602702978432.gif?width=640&size=9741个人所得税立法40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主要针对外籍个人征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其纳税的人定义、征税范围、计税方法、征收管理等制度安排也都随之有了深刻变化。今天在节目当中我们继续走进“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
对非居民个人的定义范围在变化,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精神不变。
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纳税人定义调整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当说,将“住所”概念引入到纳税人定义,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中大多同时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做法,同时考虑了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税收居民界定标准的因素,可以将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我方人员纳入征税范围,堵塞了征税漏洞,也符合国际惯例。这一调整带有明显的税制与时俱进、紧跟国际潮流的意图。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的修正。鉴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税法第一次将纳税人明确表述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同时参考了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等规则,将在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是否满一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可以说,在做出概念上的分类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将更加明确,指向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畅通资本和人员的流动,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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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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