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关于工伤认定,要搞清楚这些才不吃亏!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645_1602650443394.gif?width=639&size=1106220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699_1602650443611.png?width=398&size=112479
近日收到网友咨询: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想进行工伤认定?该怎么办?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770_1602650443685.jpg?width=1080&size=89286
这期,带你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
一、听说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真的吗?
1、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750_1602650443765.jpg?width=631&size=41049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830_1602650443844.gif?width=306&size=20063
二、想了解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等。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259_1602650443919.jpg?width=500&size=17361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472_1602650443982.gif?width=306&size=20063
三、想知道工伤认定可在哪些机构办理?
(1)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2)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334_1602650444040.gif?width=306&size=20063
四、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是多久?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704_1602650444107.jpg?width=690&size=28474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617_1602650444177.gif?width=306&size=20063
五、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662_1602650444284.gif?width=306&size=20063
小编提醒~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748_1602650444342.png?width=640&size=494
来源:重庆人社
编辑:重庆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589_1602650444393.gif?width=640&size=137446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360_1602650444441.gif?width=637&size=2984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