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大征期,来看看有哪些政策值得你关注
2020年10月申报期限截至10月23日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4/678_1602619215526.png?width=696&size=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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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关注的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公告》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起,公告附件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明确我省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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