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支持消费 遏制浪费 ——这些税收政策您必须了解!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直是我国优良传统,尤其是在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调节作用,引导有限资源向高产出、高技术企业聚集,为健康消费、绿色消费创造良好税收环境尤为重要。今天,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消费市场”了解这些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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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理念一:支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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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讲解:促进消费不等同浪费,在扩大消费和内需的前提下,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低碳环保的绿色消费,可以实现消费与遏制浪费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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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消费成本
新能源汽车免车辆购置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强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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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促进创业就业和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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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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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理念二:遏制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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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讲解:消费与浪费,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在满足生存发展必要活动之外对资源过度占用与浪费,会导致经济持续发展效益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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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合理消费
提高高档消费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鼓励健康型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的规定,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促进绿色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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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现有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将特定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纳入资源税的应税资源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中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属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中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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