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您整明白了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866_1602519924315.gif?width=501&size=156162点击上方蓝字
给个关注吧
不征税收入
您整明白了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790_1602519924404.jpg?width=430&size=19241贾会计:税小芜,2019年我们和地方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政府根据我们纳税情况给了一笔政府奖励,我们申报了不征税收入,可是税务局打电话来说,要核查我们不征税收入情况,这是为什么呀?!
税小芜:您问的是不征税收入呀,这个可以要听我细细道来!
01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178_1602519924465.gif?width=116&size=6237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921_1602519924506.png?width=39&size=1639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521_1602519924563.png?width=39&size=1639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750_1602519924625.png?width=39&size=1639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除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之外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534_1602519924708.gif?width=640&size=98395
02
财政性资金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207_1602519924785.gif?width=200&size=254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资金拨付文件”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文件中必须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
2.“具体使用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应该有对该项资金具体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3.“单独核算”
企业应将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形成的支出单独设置明细账或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清晰地反映收入及支出的核算情况。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483_1602519924862.png?width=39&size=1639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敲黑板了,税小芜提醒您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一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尤其应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免埋下税收风险隐患。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613_1602519924913.gif?width=640&size=98395
03
温馨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357_1602519924985.gif?width=580&size=612209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126_1602519925076.png?width=18&size=885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902_1602519925140.png?width=18&size=885
END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115_1602519925198.gif?width=158&size=42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3/401_1602519925298.gif?width=440&size=347324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