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君 发表于 2020-10-12 09:42:29

【案例】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想象竞合,而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直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是税款数额。此税款数额应当解释为税额,而不是货款额或者价税合计额。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禹、鞠井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鞠井田经营的北京今创兴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兴隆)缺少进项票,鞠井田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王小禹,让王小禹为其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小禹从他人处虚开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朝龙不锈钢市场内出售给鞠井田。王小禹获利3700元。
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机打发票,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记载的货物(钢材)金额均为99922.91元,税率17%,税额16986.89元,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88777.1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今创兴隆,销售方北京中鑫万特商贸有限公司,双方无发票记载的真实货物交易。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票,其中8张已认证。
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鞠井田因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部分票无法认证,与被告人王小禹发生纠纷。王小禹报案,二人于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王小禹退缴违法所得3700元,公安机关扣押王小禹、鞠井田银行卡各1张,均在案。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小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鞠井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三、在案3700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鞠井田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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