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肖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肖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借用人不能返还的情况下,索要超过出借费数倍的价款,出借行为变为出售行为,该行为可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肖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
2001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按合同规定,委托人应为代销人提供原生产厂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消费人进行结算。被委托代销人王某由于委托人迟迟不提供发票,故为了应急于是向肖某借用了15份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费暂交500元。后因王某与委托人李某发生违约纠纷,故代理关系终止,王某再也无法向李某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归还肖某,最后,肖某提出赔点钱了之,无奈之下,王某只好按肖某的提示,再追加了2000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肖某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肖某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非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有金钱交易,并转移所有权。而出借行为并没有转移发票所有权,借用人暂时借用后日后会归还的。本案中肖某即属于此种情形,故其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肖某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本案中,肖某出借给王某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王某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肖某一反常态,以追求更高的利益为目标,向王某索要了超出出借费好几倍的价款。由此可见,肖某的主观心理态度已由最初的出借转变为出售,其客观方面的出借行为的性质也已符合出售行为的本质特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并收取了金钱。因此,肖某出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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