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梁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梁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变造或出售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对此,不能按照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否则将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案情]
被告人梁某向某水泥厂结算煤时给予的“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03NO11112342号”所列的煤941.3吨,金额76430.34元,税款为12993.16元等数字有涂改痕迹。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认定是经化学药剂腐蚀消除。后经查明,此发票是某煤炭公司开出,该发票存根上记载为11.6吨,金额为686.07元,税款为116.97元。梁某也供认该发票是由“消字灵”涂改后变造。梁某采用这种方法共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并将其全部售予他人使用,获利10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梁某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变造是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改造,使发票数量、面额增大,因此变造的面值一般不会很大,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也较小,并且法律也没有将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故梁某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国家印制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从万元位到百万元位有很大的不同,有时行为人变造一张或数张发票,就能获得数额较大的利益,因此,对于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谋取了较大非法利益的,应按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梁某共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并将其全部售予他人使用,获利10万元,谋取了较大的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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