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缴纳资源税:注意这些实操关键点(一)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182_1602357390747.gif?width=640&size=97419月1日开始,资源税法开始施行,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整体政策细节变化并不大,但随着立法级别的提升,资源税法的施行对于相关纳税人税务处理的严谨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陆续发布,划出了资源税申报缴纳实际操作的关键点。广大纳税人需要准确来把握计税基础、抵扣范围等实操细节,合规缴纳资源税。
首先来看,如何明确计税基础。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内统一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在申报缴纳资源税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计税基础——这是准确计算申报资源税的关键一步。
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的税款。同时明确,计入销售额中的满足条件的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当中扣除。其中,满足条件的运杂费用,指的是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他销售环节产生的运杂费用,不属于销售额的可扣除项目。
其次,我们要注意特殊情形。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对“视同销售”这一特殊情形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调整,并且明确“视同销售”行为,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不再涉及“视同销售”说法,但34号公告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在部分情形下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除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外,其他自用情形需要缴纳资源税的实质。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683_1602357390854.png?width=1080&size=745239
好的,听众朋友,再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也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333_1602357391059.gif?width=16&size=1121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694_1602357391161.gif?width=16&size=1491·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657_1602357391251.gif?width=16&size=923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847_1602357391308.gif?width=16&size=1671来阅读此文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825_1602357391401.jpg?width=640&size=1551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1/957_1602357391461.gif?width=638&size=5540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