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高德友
河南省商丘检察分院
一、划清偷税、抗税行为和偷税抗税罪的界限。
偷税和抗税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依据 刑法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重要界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偷税抗税数额较大。(2)一贯偷税漏税屡教不改的。(3)手段恶劣,如伪造假证明、毁灭凭证进行偷税的。(4)偷税抗税并有殴打、侮辱、谩骂税务工作人员的。(5)组织煽动、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6)因偷税抗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长期拖欠税款是否能构成抗税罪
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长期欠税款不能按抗税罪惩处。否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宽,可以按税收法规,罚款加收滞纳金,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予以强制执行等。但是,如果长期欠税款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可以按抗税罪论处。这个一定的“限度”是指:(1)数额较大。(2)长期拖欠(如三个月或一年)且税务机关多次催要、限期交纳而逾期不交的。(3)有能力交纳而故意拖欠不交的。(4)采取其它方法仍不改悔。继续软磨暗抗的。
三、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是否能构成偷税抗税罪主体。
有的同志认为,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不是纳税义务人员,不能构成偷税抗税罪主体。如果可以构成偷税抗税罪主体,就等于承认其经营的合法性。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他是有逃避税收的故意,并且客观上是有偷税的行为。因此,可以构成偷税罪,如果抗拒交纳税款,可以构成抗税罪的主体。如果其非法经营构成其它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四、关于擅自越权减免税款的责任。
在税收工作中,有些纳税单位的上级行政领导和税务工作人员,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和个人私利。擅自越权减免税款,对这些责任人员也应予以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罚。对于帮助纳税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从中偷税的,数额较大应以偷税罪处理。从中接受纳税单位或个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治处。对利用职务隐瞒、掩盖偷税抗税犯罪事实的,按徇私舞弊罪治处。
五、对抗税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在抗税过程中,行为人可能同时犯有其它的罪名。在处理时,要注意研究被告人是构成一个犯罪还是构成数个犯罪,也就是要考虑是不是要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要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对抗税的数额接近立案标准,具有一般殴打,谩骂情节的。应以抗税论处。(2)对抗税数额较少,但殴打、谩骂税务干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伤害罪、杀人罪),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3)对抗税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又把税务干部打成严重伤害者,应以抗税罪和伤害罪并罚。(4)抗税数额较少,只是有一般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可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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