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偷税案
王某偷税案
本案关注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无证经营者也应依法纳税。无证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为了达到逃避缴税的目的,将自己的经营账册隐匿起来,只将少量收入计入账簿申报纳税,偷税数额或偷税比例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符合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应按偷税罪定罪处罚。
王某偷税案
[案情]
2001年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王某在无证经营小煤窑过程中,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1年10月,县税务局检查组依法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王某为了逃避纳税,将其经营账册隐藏起来,并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仅向税务机关填报了一小部分纳税额。此后,税务机关查获了王某2001年的销售账本,发现王某应纳税款5万元。除掉已缴纳的税款2万元外,王某实际偷税3万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无证经营者偷逃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无证经营者偷逃税款能构成偷税罪。因为作为纳税人的义务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从事经济活动为条件如实缴纳税款,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有纳税的义务,无证经营既然从事了纳税范围的经济活动,也应当按章纳税,不能例外。如果其偷逃税款达到法定数额也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无证经营者王某采用隐匿账簿等手段,偷逃税款3万元,占应纳税额的60%,其偷税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经营者偷逃税款不能构成偷税罪。因为无证经营不是税法规定的合法纳税义务人,如果认为无证经营具有纳税义务,就等于承认其合法地位,所以,无证经营不能视为偷税罪的主体,其偷逃税款不能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无证经营者王某虽然偷逃了税款,但因其不符合偷税罪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因此其偷税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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