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10 02:02:00

10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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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10月纳税申报期为10月1日至23日,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提高报税效率,黑龙江省税务局为您提供10月份施行的税收政策,和其他需要您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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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知道的10月新政: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自2020年10月1日起,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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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取得小额贷款利息、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支付补偿费等行为适用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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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懂弄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一级
? 3分钟了解纳税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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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业可以参与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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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 纳税信用管理4项新措施 ↓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0/397_1602266512687.mp4
? D级纳税人评分规则有什么变化 ↓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0/926_1602266517580.mp4

#第三级
了解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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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来说究竟有多少好处呢?
下面,听我细细说来。
1
社会公告
税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64号)
3
提供绿色通道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4
银税互动
纳税信用A级、B级、M级企业可申请“银税互动”贷款,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336号)
5
税务检查
除涉及举报、协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民营企业,两年内不进行税务检查。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6
异常扣税凭证管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7
出口退税管理
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8
简易注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9
跨省迁移
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 税总函〔2019〕356号)
10
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11
预约定价
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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