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10-6 00:25:37

【20201005 每日一税】《官方明确这种补偿金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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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5 每日一税】

官方明确这种补偿金免征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6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实务中,政府回收土地给予不补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总结:自2020年9月29日起,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案例01:S公司在CD市某区占地300亩,从事养殖及科学研究。2020年8月,S公司取得因城市规划搬迁,政府依法回收土地,另给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9000万元。该款项预计于2020年10月中旬收到。问S公司取得该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2020年8月,S公司取得因城市规划搬迁,政府依法回收土地,另给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9000万元,预计2020年10月中旬收到。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精神,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S公司取得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9000万元,应免征增值税。

注意:政府支付S公司补偿金9000万元时,向S公司索取发票,S公司应按规定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S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另外,S公司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还必须对取得有形动产、不动产时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否则,一旦被稽查局查处,补税和滞纳金是无论如何少不了。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

(1)有形动产、不动产未抵扣了进项,包括政策规定不能抵扣(如营改增前购买的不动产,或者营改增营业税纳税人购买有形动产)、购进时没有抵扣(如取得2017年1月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超期没有认证没有抵扣进项),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有形动产、不动产已经抵扣了进项,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不是全额转出,仅仅是部分转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案例02:M房地产开发公司在CD市从政府通过拍卖购买商业用地300亩,另支付给原土地使用单位A公司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3000万元。A公司收到该补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A公司取得的补偿金,是从M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不属于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应按“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注意: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等其他非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延伸学习小陈税务观点

1.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企业经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等其他与土地、有形动产、不动产有关的补偿或无关的补偿,属于免征增值税或不征增值税。

原则是与土地、有形动产、不动产有关的补偿(如装修补偿),按照增值税价外费用处理,属于免征增值税;与土地、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关的补偿,属于不征增值税。

2.非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及有关的补偿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与土地、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关的补偿,如企业经营补偿,属于不征增值税。

思考:S公司租入的土地被征用,取得青苗补偿费12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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