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5)357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近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申请继续由我局向直属海关出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的函》(环函〔2005〕315号)致函总署,要求继续由该局负责办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执行国际环境公约向我提供无偿援助项目的有关手续。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多个国际环境公约,国家环保总局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的主管部门,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作为支持有关公约的基金(全球环境基金和蒙特利尔多边基金)的国际执行机构之一,负责执行基金项下的无偿援助项目,与《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署税法〔2005〕150号)中所述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我国的项目情况不同,不属于商务部执行的国际项目,因此,对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执行的国际环境公约基金无偿援助我国的项目,仍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并由该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具有关《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二、上述项目进口物资的免税范围,包括有关公约或援助协议中规定利用国内配套资金进口的物资。特此通知。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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