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增值税小微优惠与防疫相关税收优惠相遇时~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01/661_1601486141230.gif?width=640&size=6261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小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防疫相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1】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0年3季度取得餐饮服务收入50万。
解析:此时,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小微标准,应按其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在申报表的“12行 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明细表》。
申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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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季度取得餐饮服务收入20万。
解析:此时,纳税人同时符合增值税小微标准及疫情优惠,应按增值税小微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在申报表的“10行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明细表》。
申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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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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