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税管函(2005)380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钾肥、复合肥,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免税品种和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93号)规定办理。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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