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辅导】又被“劳务派遣”难住了?看看这篇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288_1601463319593.gif?width=900&size=107108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470_1601463319648.gif?width=640&size=197059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645_1601463319969.png?width=120&size=3275
关于劳务派遣的几个问题,税官来帮忙解答啦!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866_1601463320018.png?width=120&size=3252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963_1601463320074.png?width=71&size=2768
01
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149_1601463320117.gif?width=84&size=24363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716_1601463320185.png?width=71&size=2768
02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838_1601463320238.gif?width=84&size=2436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968_1601463320283.png?width=71&size=2768
03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391_1601463320343.gif?width=84&size=2436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276_1601463320393.png?width=71&size=2768
04
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651_1601463320439.gif?width=84&size=24363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991_1601463320501.gif?width=480&size=1272141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273_1601463320656.gif?width=140&size=18521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658_1601463320706.png?width=900&size=98915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777_1601463320776.jpg?width=204&size=4537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825_1601463320881.gif?width=640&size=6678
编辑设计:北京丰台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30/681_1601463320936.gif?width=640&size=15064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