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资源税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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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开始实施。今天我们就针对纳税人在执行资源税法当中产生的疑问进行了解。
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资源产品应分别核算,这里的“不同税目”应该如何掌握?
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这里的“不同税目”,应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当中所列应税产品的细类掌握,例如“黑色金属”下的“铁”“锰”“铬”“钒”“钛”等矿产品为不同税目,“盐”下的“钠盐”“钾盐”“镁盐”“锂盐”等矿产品,也属于不同税目,都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考虑到同一税目下区分不同征税对象可能设置不同的适用税率,为了确保准确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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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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