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规则有变化!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9/229_1601347507046.jpg9月新政速递,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纳税信用评价规则有哪些新的变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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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要点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参评规则】
1.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
2.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
【参评起始时间】
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参评原则】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参评方式】
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变动要点二:
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规则】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新规则】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调整关键点】
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调整后的好处】
提高了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
【知识链接】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变动要点三:
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调整1】
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以意味着若纳税人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
【调整2】
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知识链接】
直接判级是指:(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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