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9 03:30:33

【纳税实务】境外所得个税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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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税那些事儿(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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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境外所得?
1
1.任职、受雇、履约等劳务:发生地在境外

2.稿酬:支付或负担的单位所在地在境外

3.特许权:使用地在境外

4.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在境外

5.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

6.财产出租:承租财产使用地在境外

7.转让财产
●不动产: 所在地在境外
●权益性资产: 转让的权益性资产在境外
●其他财产: 转让地在境外

一个例外:
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偶然所得:支付或负担的单位或非居民个人所在地在境外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都应计算当期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2
1、与境内合并算的是: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
●经营所得
2、与境内分开算的是:
●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3
1.来源于- 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财政部、税务2020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 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注意: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占比,而不是收入额的占比)
3.来源于- 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可抵免应符合的条件
4
依照该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 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抵免税额的确定:孰低原则
7
实际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实际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实际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抵免限额(备注: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纳税申报时间
8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一个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
9
1.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其中一地;

4.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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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税那些事儿(二)
Tips
一、经典案例
例: 居民个人李先生任职于东方总公司,是一名技术人员。2019年1月开始,每月需有半个月要在日本的子公司担任技术指导,另外时间在中国境内工作。收入由中国总公司和日本子公司分别支付。
2019年度取得工资收入72万,其中归属于境内和境外的工资收入分别为36万。李先生2019年度可享受专项扣除为5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4000元,已在境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7480元。
另外,李先生在日本工作期间,已缴纳工资所得税6.5万; 2月取得劳务报酬3万,当地缴纳6000元个人所得税; 3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万,当地缴纳3000元个人所得税; 5月份取得偶然所得20000元,当地缴纳3500元个人所得税。
假设李先生2019年度除取得上述所得外无其他所得,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无依法其他扣除,无以前年度结转境外所得抵免额等情况。
请问:李先生2019年度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以及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应补/退税额?
解析:
第一步:计算境内外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
(720000-60000 54000-24000+30000*0.8+30000*0.8) X 30%-52920=136080 (元)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日本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1.境内外全部收入额: 76.8万, 其中境内收入额362.来源于日本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A=136080*40.8/76.8=722925 (元
第三步:计算来源于日本的偶然所得抵免限额B=20000*20%=4000 (元)
第四步:计算来源于日本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
1.来源于日本所得的抵免限额C=A+B=72292.5+4000=76292.50 (元)

2.来源于日本所得应缴纳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D=65000+6000+3000+3500=77500 (元)

3.因C< D,实际抵免税额为C,即实际可抵免税额76292.5元。

4.未抵免的超过部分= 77500- 76292.5=1207.5
第五步:计算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自行申报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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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温馨提示
1.个税所得中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境外包括港澳台。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4.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5.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7.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可追溯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5年。
来源:大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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