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9 03:16:26

【税收点亮生活】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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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今天继续了解《公告》优化的其他内容。
《公告》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为了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定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的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的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为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且按照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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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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