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9 03:11:0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怎么享?举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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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南京创新名城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创新。那么,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如何享受呢?几个例子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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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高科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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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是科研企业,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请问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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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部分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相关要求,请问我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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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现需委托一家境外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其间产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当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以上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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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研发型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我单位从外单位租入了一台设备用于研究开发,为节约成本,该设备同时于也用企业日常的非研发经营生产活动,请问该设备的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属于直接投入费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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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在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年度申报时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享受上述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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