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案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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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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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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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式: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小明提出的这个案例可以这样计算: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1040+50)÷(1+9%)×9% =90元。
特别提醒: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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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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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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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案例为例,应把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9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1000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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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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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范围:按照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抵扣进项需符合抵扣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要抵扣进项的,还需要符合进行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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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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