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9 01:36:17

【实用收藏】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的常见税务问题

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是不可逆的,只能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单向转换。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曾经在这段时间里,一般纳税人也能实现身份的转换,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般纳税人还有没有机会转登记呢?到了2020年,原政策执行到期4个月后,一般纳税人终于盼来了这项政策的延续,从2020年4月23日开始,到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业务!有需要的纳税人朋友们,把握机会吧!
下面广西税务为您剖析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转登记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
1.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解析1】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这里的“下期”是什么时间?
这里的“下期”不一定是月或季度,不是申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例如按季纳税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在2020年5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季纳税,因此,这个纳税人在二季度,也就是4-6月份,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计税,并在7月申报期最后一次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自2020年7月1日开始,其身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热点解析2】
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及发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纳税人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例如D公司2020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20年9月份发生一笔2019年12月份的退货,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D公司9月份确认退货时,应调整2020年7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与原7月份的应纳税额比较,比较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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