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28 16:12:56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通知税管函(2009)217号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减免税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关,提高减免税后续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我司会同科技司、信息中心、数据中心开发了《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于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均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二、《系统》应用的业务操作要求(一)各海关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通过H2000系统完成打开后续管理系统开关和参数设置及授权等运行准备工作。(二)对于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海关,本《系统》通过电子口岸进行预录入,其他海关可以使用H2000内网预录入系统进行预录入。(三)对纳入H2000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审批结束后核发后续管理各种证明(函、通知)文件及其他单证。(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的要求,纳入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予以自动核销。(五)后续管理业务出具的正式单证应比照《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管理方式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审批海关、单证使用单位(根据业务不同分别可能为海关、银行、企业等单位)和后续管理业务申请人留存。其中单证使用单位和后续管理业务申请人留存联应加盖海关印章。(六)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后续管理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七)各海关应提前印制后续管理业务的相关表格和单证,并根据需要购置打印机、无碳复写纸等相应设备。(八)后续管理单证的签章暂按各海关现行规定办理。三、做好《系统》推广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工作(一)各海关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的要求将《系统》应用事宜在本关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二)各海关应提前对应用该《系统》的单位及人员(后续管理业务审批部门、通关部门、电子口岸及报关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对系统的正确应用。(三)为做好《系统》推广工作,请各关成立由关税职能部门牵头的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加强对推广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关区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系协调及情况反馈工作,并在10月25日前将联系人报送关税司(联系人:孙纯洁,电话:010-65194279传真:010-65195372)。对于系统推广中遇到的业务操作性问题,各关联系人可向总署后续管理业务工程组咨询、联系解决(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对于技术性问题,可直接与总署信息中心(热线010-85193355)、电子口岸(热线010-65195656)联系解决。如在系统推广中遇到无法及时解决的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问题,应报各关推广工作小组同意后按原手工操作办理,但问题解决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补录入。特此通知。附件 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业务工程组联系人员名单(略)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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