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8 02:15:55

赤峰税务《纪语清风》第五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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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税务 纪语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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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中秋、国庆廉洁提醒
2、内蒙古:对12个盟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巡视
3、如何做到问责不缺位不越位

4、检举控告人的六项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5、代为出资、直接获利、出资未经营……从5个案例看党员干部哪些合作投资算受贿
6、从年轻干部到退休干部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加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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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廉洁提醒
廉洁规矩记心中,遵规守纪贵在行。中秋、国庆将至,请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用公款吃喝、旅 游,不用公款送月饼等节礼,不乱发钱物,不公车私用,不出入私人会所,不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铺张浪费自觉抵制餐饮浪费。
祝您节日快乐,阖家幸福!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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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12个盟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巡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办了解到,自治区党委已派出4个巡视组对12个盟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巡视,派出8个巡视组对24个机关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
据介绍,这是十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第八轮巡视,截至目前,本届党委已完成对盟市、旗县、高校、国有企业4个板块187个党组织的巡视任务,常规、专项、机动、点穴式、“回头看”等方式均已结合实际贯通运用。本轮巡视结束,被巡视党组织数量将达到所有应巡视党组织的80%以上。
“这次对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巡视,主要是为了更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破除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和壁垒,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改革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本次专项巡视主要紧扣各盟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和弱项,聚焦“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切中痛点、难点、堵点和盲点,突出“专”的优势,从具体现象入手,深挖背后的政治问题、责任问题、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根据专项巡视任务和特点制定了专门的巡视方案,把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降低企业成本、依法依规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强化责任担当等确定为监督的主攻方向,将检查项目细化为“8个看”“37个是否”的体检清单。同时,深入学习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借鉴发达省市经验做法,梳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制度文件,邀请商务、审计、税务、工信、市场监管等方面专业人员对参巡干部进行集中培训,促使巡视干部尽快增加知识储备、掌握方式方法、提升监督能力。
本轮巡视于9月上旬完成进驻,巡视期间将把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设立专门信访联系信箱、电话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同时,对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典型问题,将推动加大立行立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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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谈 | 如何做到问责不缺位不越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期嘉宾
白永平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孙维重 湖北省当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陈 平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代主任
华东某市一公益项目违规经营,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及多名党员干部与项目投资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该市仅查处了直接违纪的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等相关领导干部,经上级督办后,该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才受到相应处理;西南某市开展脱贫攻坚抓落实督导行动,将发现的200多个未及时整改销号问题移交当地纪委监委时,列出具体意见要求对300多名干部进行追责问责,当地纪委监委并没有“照单全收”,而是实事求是,按程序分类处置……
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问责工作过多依赖上级督办,该主动问责时,却成了“哑炮”;直接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具体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要求问责,忽视程序规定和职责权限,导致问责越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谁来问责”有详细规定,条例施行一年多来,问责工作不断向精准和高质量迈进,但一些基层地方对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仍存在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等问题,导致问责主体缺位越位现象不时出现。如何确保问责主体不缺位不越位?我们采访了地方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
问:对落实主体责任认识不足,该担的责任没有担起来,导致问责主体缺位越位,在具体工作中有哪些表现?
白永平:虽然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对问责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从具体实践看,目前还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的现象。比如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履行问责主体责任存在认识不深、工作定位不准、任务抓得不实;有的“只挂帅不出征”,口号喊在党委,工作仍在纪委;有的只要涉及到问责问题,就认为这是“纪委的事”。
孙维重:负有职责的各单位、各部门全面认真肩负起问责职责,才能使相关制度落地落细。但实践中越往基层,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和下一级党委(党组)把纪检监察机关“挺在前面”的现象就越突出,有的以专业水平不够为借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等到纪委指出来才看得见;有的以力量不够,权限不足为由,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一盘子”端给纪委来处置;有的以本单位问责权威性不够来搪塞,对大事小情都要提请纪委给个“书面意见”。
陈平:问责主体缺位越位表现为不知问责、不愿问责、不会问责,有认识问题、能力问题,也有态度问题。比如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缺乏问责意识,认为问责是其他部门的事;有的不愿得罪人,热衷搞“一团和气”;有的缺乏党纪国法的专业认识,问责凭经验处理,既没有深入细致调查,也没有科学分析研判,不重视问责效果。
问:各级党委(党组)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确保问责主体不缺位不越位,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采取了哪些解决措施?
白永平:严防问责主体缺位越位,是提高问责工作质效的第一步,为此,我们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的问责条例精神要义,增强各级党组织履行问责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实行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包联旗县、乡镇(街道),旗县区纪检监察干部包联村(社区)的工作机制,通过干部走出机关、沉下基层,与党组织书记见面、座谈等形式教育提醒各级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并通过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来压实主体责任。比如,前不久我们针对一起扫黑除恶重点案件开展了“一案三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后,通过下发整改建议书和督办书的形式,督促主责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孙维重: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关键要抓好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和下一级党委(党组)担责尽责。我们一方面把新修订的问责条例等应知应会知识作为市管党组织负责人任前测试内容,将其作为同级党的工作部门常务副职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任职的重要先决条件,实现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另一方面借力上级巡视巡察,对同级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常规巡察,将问责工作纳入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巡察的重要内容,推动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抓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问责工作,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并将问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陈平:我们坚持在贯通“四个监督”中强化指导、协助、监督功能,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巡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员办公室等纪检监察机构,要检查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对其问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或协助,提高他们的问责意识和业务能力。如在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专项巡察中,巡察组发现某街道干部拖延发放困难群众爱心消费券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得知后及时建议并指导街道党工委启动问责程序。
问:提高问责工作质量,需各问责主体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对此,有哪些心得体会?
白永平:问责工作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开展问责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问责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落实监督责任的有力抓手,用好问责这把利器,真正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必须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查清、查实、查准案件事实,实现证据链的完整闭合。同时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界限,正确界定权责内容,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处置结果要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有些党组织不敢问责、不会问责、不善问责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旗帜鲜明地指出,并及时提醒、教育、纠正,推动形成管党治党强大合力。
孙维重:要实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首先,纪委监委要敢于动真碰硬,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责事项,不留情面、铁面问责;对于相关部门不履行问责职责的,纪委监委在对相关问题问责的同时,要发出纪检监察建议倒逼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严格履行问责职责。其次,要将问责工作纳入谈心谈话、巡察督查、年度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等日常监督内容,定期收集问责工作进展成效,研究分析问责工作现状,有序组织专项检查,督促问责责任落实。再次,要实行问责工作归口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室片区协作、纪检监察组综合监督机制优势,归口建立问责事项事前报告、事中征询、事后备案制度,确保问责工作标准统一、协同有效。
陈平:要做到问责不缺位不越位,要在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上下功夫,注意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运用问责方式,做到精准、规范、慎重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问责“一盘棋”观念,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去掉不该揽的事、不该干的活,才能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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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人的六项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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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资、直接获利、出资未经营……
从5个案例看党员干部哪些合作投资算受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9月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项凤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决书显示,项凤华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企业主高某提供帮助,并收受高某以投资回报为名贿送的15.16万元。
据仙居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副主任郭精武介绍,高某曾请托项凤华“关照”一起刑事案件,为表感谢,邀请项凤华一起“投资做生意”。2016年9月28日,项凤华以他人名义支付投资款30万元,仅仅过去半个多月,高某将30万元归还给项凤华,并转给后者“投资收益”15.16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违纪违法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这类“合作投资型”受贿近年来并不少见,在此类问题中,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经营活动,按股份比例分红,难以认定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隐蔽性更强,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因此,它成为少数党员、干部规避法律制裁的过墙梯、掩盖权钱交易的遮羞布。
“我长期从事反贪、公诉工作,对于职务犯罪有着很深认识。这么短的时间内,高某将如此高额的回报返还给我,我就意识到这笔钱是不正常的,但当时想有投资做生意作为掩盖,就心安理得接受了。”项凤华这样陈述。
从实践看,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代为出资型”受贿,即由请托人实际出资,只不过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这与直接收受财物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所获利润认定为犯罪孳息。
例如,浙江省衢州市某局西区分局原局长王伟与顾某、王某合作开发衢州市衢江新区一地块,其中顾某出资71万元,王某出资135万元,王伟出资11万元,但这11万元为此前顾某贿送给王伟的。事后,王伟实际行使和享有该合伙事项的经营管理权及利润分配。因王伟接受他人以代付合作出资款的形式给付的11万元,对其收受贿赂的指控成立。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第二类是“直接获利型”受贿,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合作投资、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得经营利润,本质上相当于直接收受了利润。
例如,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覃正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局原副调研员兼基础教育科科长覃正武在与企业主合作投资过程中称自己无资金,企业主承诺覃正武无需出资但占有项目20%份额,其后覃正武利用职权使该企业进入张家界市中小学市场,实际上覃正武没有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判决中,覃正武分两次收受的分红款7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款。
对上述两种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的情况,司法解释较为明确,相对容易判断。对于其他不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情况,则要综合投资比例与分红所得之间的差额是否异常、有无参与经营管理及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利用职权获利等要素综合判断。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合作投资还有以下两类常见模式,是否构成受贿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出资,但没有参与管理经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与其出资应得收益基本相当,不构成受贿,若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相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所得收益远大于出资额应得利润,则构成受贿,受贿数额为实得收益与应得收益的差额。
如,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地质矿产管理所原所长包进勋以本金50万元在管辖的某采矿企业搭股,累计从该企业获利149.5万元,远高于正常收益比例。在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的同时,包进勋在矿山日常巡逻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为该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经法院审理,扣除正常收益后,最终认定包进勋的受贿金额为69.75万元。
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出资,且参与管理经营。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实际管理经营,其收益与资金、技术、智力的付出相当且具有直接相关性,则不作刑法上的评价。若违反相关党规党纪,则应给予相应处分。
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园林绿化管理站站长倪永兴与妻弟周某某出资成立一家绿化公司,两人各占股50%。倪永兴在公司工程投标金额确定、苗木种植养护等方面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先后8次取得利润分红551.93万元。因按投资比例,倪永兴与周某某各获得50%分红,且倪永兴直接参与经营,不确定为职务犯罪,倪永兴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若国家工作人员出资且参与管理经营,但收取了超过出资比例应得的收益,此种情形下是否属于受贿,关键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则不论是否明确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都应当将收取的超过出资比例的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借钱投资或者由他人垫资,且有证据证明借款或垫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不是掩饰受贿的幌子,那么应认定为正常的借款投资行为。但是,若国家工作人员要求他人代为垫资,事后以利润折抵,则不属于借款投资行为,其实际上并未出资,所谓垫资数额应以受贿论。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8/270_1601230555194.gif?width=360&size=96604 从年轻干部到退休干部 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加
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显现
2020年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受贿一案。(图片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动投案在时间上呈现一定的集中性,“骨牌效应”显现。
●越来越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充分说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的持续彰显。
●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差别,在于主动投案是向党组织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里有政治内涵。主动投案与党员违纪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相关,自首则与触犯刑法、刑事犯罪相关。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
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受贿一案,秦光荣被控受贿2389万余元。秦光荣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主动投案的原省部级一把手。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河北省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云南省文山州政协原副主席陈晓华……记者检索发现,仅8月以来的1个多月时间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至少11条党员干部主动投案的消息。
主动投案的背后,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策感召,以及理想信念教育的强化。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叠加效应下,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主动投案从现象变为常态
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呈现大幅增加态势,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10357人主动投案。
从投案人员层级来看,既有基层干部,也有中管干部等。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主动投案的消息,艾文礼成为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干部。截至目前,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已有艾文礼、王铁、秦光荣、刘士余、文国栋等人。
从工作领域来看,投案人员中既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也有国企、高校等单位管理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从年龄来看,既有年轻干部,也有已经离岗、退休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投案在时间上呈现一定的集中性,“骨牌效应”显现。比如,艾文礼投案自首消息公布不到20天,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也投案自首,还有邯郸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焦作市副市长魏超杰,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刚振涛等多名省管干部投案。
在反腐败追逃追赃方面也是如此。2018年8月,国家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一天之内便有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吴青和外逃24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倪小沪等回国自首。在该公告规定的投案自首期限内,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投案。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持续彰显
“特别是十九大之后,落马的一个接一个,这也是一种震慑。当时就是吃不好、睡不好。我也把我自己的这些事儿捋了捋,我觉得跑不了,不能再有侥幸心理了。”在专题片《国家监察》中,艾文礼这样剖析自己主动投案的心路历程。
刚振涛也说到,在参加全省警示教育大会后,很受触动,产生了“五怕”心理:“一怕上班,怕路上被带走;二怕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三怕办公室敲门,怕进来的是纪检监察干部;四怕电话铃响,怕通知‘到纪委来一趟’;五怕回家,怕进小区门迎到纪检监察干部。”
不少问题干部表示,自己选择投案,首先还是因为“怕”。一个“怕”字,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者形成的强大震慑力。
党的十九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系列动真碰硬的举措彰显了我们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定决心,让许多仍怀揣幻想的问题干部逐渐认清形势,回到相信组织、主动交代的正确道路上来。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看来,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主动交代问题,一方面说明高压惩治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违纪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越来越弱,不敢腐的效应明显;另一方面也表明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牢。
除了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政策感召、思想教育也是推动问题干部思想转变的重要原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做实警示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唤起问题干部的初心,通过政策感召和思想政治工作让他们卸下思想包袱,抓住组织“拉一把”的关怀和挽救机会,主动投案交代问题。如四川省遂宁市纪委监委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张光宝的处分决定宣布暨警示教育大会上,同步宣读敦促投案通告,会后7日内,经开区有34人主动投案说清问题,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
“越来越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充分说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的持续彰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李雪勤认为,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敢腐的震慑效应不断强化,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自觉日益增强,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
梳理有关通报可以发现,对于违纪违法干部投案常用的表述主要有两类: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此外,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的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差别,在于主动投案是向党组织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里有政治内涵。主动投案与党员违纪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相关,自首则与触犯刑法、刑事犯罪相关。
主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一方面,在性质上,主动投案是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形,而自首作为法律名词,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既可以是职务犯罪,也可以是其他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在内涵上,自首的构成要件更为复杂。
具体就职务犯罪而言,一般自首主要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必须同时满足。如果只是投案,而投案以后却不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也有所区别。主动投案涉及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情形;自动投案涉及职务犯罪情形,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情形,作出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实现与刑法、刑诉法相衔接。
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对于前者,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分;若主动投案者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
“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5月20日,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直指其搞“假投案”。
现实中,有的违纪违法干部“投而不供”,投案后不交代问题,只为故作姿态、转移视线;还有的“供小掩大”,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也有的“先供后翻”,交代问题后又进行翻供,借以混淆视听。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让处置主动投案工作有规可依。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防止被调查人借“投案”之名行逃避惩罚之实。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
“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2019年10月4日,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更早的还有艾文礼。案发前,艾文礼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也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2019年4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构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明确,“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反腐实际效果,还特别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具有显著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此举既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在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注重对干部的教育和挽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从宽处理上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腐败分子来说,迷途知返、尽早回头,怀着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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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赤峰税务《纪语清风》第五十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