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开发票,可否强制执行?对方已经注销,法院是否考虑?
案析法税:卖方不开发票,除了向税务局举报,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已经注销,是否能够继续开具发票?一 仲裁裁决:限期开具发票
甲、乙两公司因买卖协议纠纷按约定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载明,乙公司在收到裁决十日内向甲公司开具已付货款的全部发票。
裁决生效后,乙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
甲公司遂申请法院执行该裁决,要求乙公司全额开具300多万元的发票。
二 中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北京三中院认为,当事人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但依据的仲裁裁决第四项欠缺明确的给付内容,且双方当事人亦对此存在争议,无法明确,故甲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甲公司不服,提起复议。
三 被申请人:已无法开发票
乙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1.合同明确约定价款是含税价、税款由甲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无权再要求我公司开具已付货款的全部发票。
2.公司经营不利亏损几千万元,已于2018年注销纳税人的资格和手续,停止经营已经三年多,并在2019年10月向工商行政申报注销公司,因此现在已经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了。
四 高院裁定:应予强制执行
北京高院认为:
1.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甲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可以认定甲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乙公司应当就其已收到的300多万元货款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2.至于应当开具何种发票,在乙公司缴纳税款时,由税务部门依法确定应缴纳的税种及应开具的发票。
3.乙公司提出合同明确约定价款是含税价、税款由甲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无权再要求其开具已付货款的发票。仲裁裁决已经明确,“对乙公司关于合同约定含税价,所以应当由甲公司支付税款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4.乙公司提出其已注销纳税人的资格和手续、已向工商机关申报注销公司,不构成不开具发票的法定事由。
综上,甲公司的复议请求应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应予撤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