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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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今天的节目我们继续了解《公告》的主要内容。
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的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该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了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来代替“保留2年D级”,也就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之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也就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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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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