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8月征期12366热点问题汇编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三亚税务”1.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436_1601056540970.png?width=38&size=114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101_1601056541020.png?width=38&size=114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3.海南省内纳税人跨市县从事生产营经活动,合同金额小于500万(不含)是否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预缴?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572_1601056541106.png?width=38&size=114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8号)》的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4.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需要备案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635_1601056541154.png?width=38&size=114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琼税公告【2020】4号)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5.在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怎么办?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965_1601056541212.png?width=38&size=1141
答: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报错误等情形,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进行申报作废:
(1)在征期内,若申报表申报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且尚未扣缴税款:
操作步骤: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即可作废报表。
(2)在征期内,若申报表申报状态为“已申报未导入”操作步骤: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选中作废报表,点击【作废】即可。
6.我在海南开了一家小公司,请问支持疫情防控政策中,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优惠规定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341_1601056541264.png?width=38&size=1141
答:有的。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12月底。中小微企业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34号)
7.如果把"个人所得税"APP卸载,重新安装APP后之前填报的数据会消失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224_1601056541311.png?width=38&size=1141
答:不会。“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数据存储在税务机关服务器上,卸载APP不影响数据存储,因此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更换其他手机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依然可以看到之前填报的数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发布后,在海南买房契税会上涨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717_1601056541367.png?width=38&size=1141
答: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近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也是3%-5%,并没有涉及到税率的调整。
海南现行的契税税率为3%。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9.电子税务局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619_1601056541410.png?width=38&size=1141
答:在办理购房、购车和贷款等业务时,往往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电子税务局就可开具,操作如下:
第一步:成功打开电子税务局后,选择【自然人用户】-以自然人的账号、密码登录;
第二步:进入【我要办税】模块,点击【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第三步:1.如您需要开具2019年1月1日前的纳税记录,选择【开具2019年1月1日前完税证明】,选择开具的起始日期,点击【开具完税证明】--【提交】,即可下载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如您需要开具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纳税记录,选择【开具2019年1月1日后完税证明】,点击【密码授权】,即可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进入,也可以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授权。选择开具的起始日期,点击【开具完税证明】,系统提示"本文档设置了密码保护,请输入密码"(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输入密码后点击【提交】,即可下载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说明: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因此选择不同时间段打印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名称不同。
10.目前可以在哪几个离岛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731_1601056541457.png?width=38&size=1141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可以在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国际免税城(三亚海棠湾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