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一图看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6/175_1601049980719.gif?width=640&size=6261编者按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哪些重要调整?又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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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重点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免征范围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税率范围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萝北县税务局
编发:鹤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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