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六期:支持复工复产类(六)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471_1601028006551.png?width=750&size=168958税法随身听,随身听税法!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欢迎收听《税法随身听》栏目第26期,即日起,我们将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举措汇编系列内容。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支持复工复产类。
08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为: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往期推荐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一期:什么是年度汇算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期: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而哪些情形则不用呢?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三期:哪些情形可以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四期: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五期:如何快速直观知道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六期: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七期:年度汇算应该什么时间办理?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八期:纳税人到底该去哪儿办理年度汇算?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九期:在您为办理年度汇算做准备时,如何查询相关收入和扣除信息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期:如果您对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该怎么办?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一期:应该如何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二期:预填报服务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三期:扣缴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该怎么办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四期:如何办理退税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五期:如何办理补税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六期:支持防护救治类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七期:支持物资供应类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八期:支持物资供应类(二)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九期:鼓励公益捐赠类(一)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期:鼓励公益捐赠类(二)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一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一)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二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二)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三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三)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四期:支持复工复产类(四)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二十五期:支持复工复产类(五)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380_1601028006624.gif?width=640&size=7421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901_1601028006730.png?width=552&size=29730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235_1601028007151.png?width=900&size=15214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