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865_1600965658225.mp4
相关问答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471_1600965657698.gif?width=200&size=2777
?@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申报纳税,这组问答能帮你
?国办发文力促新型消费加快发展!四个方面15项政策大力支持
?这些利好政策,都是你想知道的!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327_1600965657859.png?width=640&size=199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5/349_1600965657983.gif?width=347&size=14215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