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文书送达中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明确纳税人依法应该缴纳多少税收是税务部门应尽之职,但在实务操作中,税务人员却往往会忽视这样的问题:应如何将涉税文书送达至受送达人?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本文将分享两例关于送达程序违法的税收行政诉讼案,均以税务部门败诉而告终。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市国税局A区稽查局依法向B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B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稽查人员到B公司住所地送达该文书时,发现B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员办公,无法送达。同日,A区稽查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B公司邮寄《税务处理决定书》,收件人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为B公司注册地址,邮件内容未填写。后由于收件人手机关机无法送达,邮件被退回。
在邮件被退回后10日左右,A区稽查局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和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B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A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在A区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A区国税局公章予以确认。
2个月后,A区国税局根据A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向B公司作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B公司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B公司不服A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合法、有效,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提起上诉,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A区国税局在并未穷尽非公告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违法,致使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生效,因此本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A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案例二
某市C区地税局经过检查,于2015年12月30日对甲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中认定甲公司存在虚假列支成本的行为,构成偷税。但该文书一直未送达甲公司。2016年1月8日,C区地税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该局指派检查人员到达甲公司办公场所,将前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两份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了日期。
甲公司不服有关处罚,随后诉至法院。2016年8月10日,C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C区地税局对甲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有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明税观察
1、涉税文书的送达一共分为下列几个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
2、送达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件的机关,收件人的姓名,送达诉讼文件的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的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等。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签收涉税文书时,应注意文书的签收时间,以文书实际收到日期为签收日期,不可写之前的日期,以免影响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应索取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留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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