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24 21:39:48

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后要求再补缴败诉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13号文件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意见简称《通知》)。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物流公司)根据上述《通知》向内蒙古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税务局)提出减税申请。

2012年11月26日,开发区税务局以经地税字(2012)24号文件的形式,批复通达物流公司"经我局认真核查,你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该批复,通达物流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按适用税额标准的50%缴纳了土地税。

2016年12月30日,开发区税务局向通达物流公司发出经地税通字(2016)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呼伦地税局)对你单位已经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复核,认定你单位不符合减免条件"为由,通知通达物流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2012年至2014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62712.50元。

2017年2月10日基于同一事项,开发区税务局向通达物流公司送达经地税限改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日期宽限至2017年2月25日,并告知"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或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达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开发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通达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区税务局在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并没有对其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经地税字24号《关于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进行撤销纠正,也没有明确认定责令通达物流公司补缴2012年、2013年、2014年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减免税款的事实和理由及明确致使通达物流公司少缴税款的责任。因此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的两份通知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明税观察
本案虽然以税务局暂时败诉告一段落,但是税务局在作出批复减免税款时的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错误的估计了自己应纳税额,对企业的运营也势必会产生错误的估计,侵害了纳税人的信赖保护利益。即使税务机关依法撤销减免通知后再补征税款,纳税人也可以考虑要求税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后要求再补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