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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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的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今天的节目我们继续了解《公告》的主要内容。
首先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有什么规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来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到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到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到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的规定。
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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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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