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4 18:10:07

【税收点亮生活】用人单位请注意!注重资料管理,准确扣缴申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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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于当年新入职人员、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在这里要再次提醒相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要注重对佐证资料的管理,准确进行扣缴申报。今天的节目,我们就继续来了解扣缴义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信息的相关内容。

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如向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或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支付相关所得的,在收到纳税人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最新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的时候,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中准确录入相关人员的信息,按规定为纳税人来办理相应的预扣预缴申报。
对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该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当中选择“雇员”;在“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录入具体任职时间;在“入职年度就业情形”中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是“新入职学生”或者“其他当年首次就业”。然后,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报收入的减除项目,最终在税款计算环节,系统将自动的按照1月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以及预扣预缴税款。
对于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扣缴义务人应该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当中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录入具体的任职时间;然后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其他连续劳务)”,进入报表后所得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填报收入及减除项目,最终在税款的计算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任职月份数乘以每月的5000元,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及预扣预缴的税款。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以后,部分纳税人由于预缴税额减少,年度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就不需要在次年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但是,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参加实习的纳税人,相关收入已按照原预扣预缴的办法计税的,如果说存在多预缴税款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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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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