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9-24 06:00:22

大庆税务 热点问答精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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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问:某公司2018年以设备对外进行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 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 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2.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应收账款已作坏账损失处理,一年后又收回该项账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己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该企业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人收回当年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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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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