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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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黑龙江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分别在今年的7月份销售商品4万元,8月份未销售,预计9月份销售商品13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45万元,相关销售业务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答:在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您第三季度销售额合计62万元,但扣除45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17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17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因此,您在第三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45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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