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指南!2020年注会准考证开始打印啦,河北考区还有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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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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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申请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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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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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申请条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6.【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11.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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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图中二维码
在网站查询该办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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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0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22日--10月9日(每天 8:00-20:00)
注会准考证打印入口: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icpa.org.cn/)打印准考证。
注会考试时间: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举行综合阶段及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2020年10月17—18日举行专业阶段考试,具体的考试安排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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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全国统一考试河北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生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保证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河北考区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安全平稳举行,现将考生参加考试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并在考前如实填写《河北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安全承诺书》(附后)。
二、考生应在考前7天内(如参加10月11日考试,须在10月5日后进行核酸检测,依次类推)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三、考生考前14天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应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人员接触,注意加强途中防护如优先采取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戴医用口罩,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及时洗手或使用免洗消毒液。如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医,确保在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参加考试。
四、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通过微信程序“冀时办”申领“河北健康码” (如参加10月11日考试,须在9月27日前申领,依次类推)和熟悉“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扫码,并自我健康观察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点开“河北健康码”后,点击“去打卡”进行申报),更新和保持健康码正常状态。
1. 来自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考生:
“河北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可拨打各市咨询电话进行查询,详见附件2),并按相关要求执行。凡因在14天健康监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2. 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含风险等级调整为低风险未满14天的地区)旅居史的考生:
“河北健康码”为绿码的,如无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参加考试;如有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要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此类人员如要参加考试,应于考前14天抵达河北,且期间不得离开河北,并按照河北省疫情防控措施纳入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出具七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后,均无异常方可参加考试。
3. 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的考生,应当主动向河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报告,并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定点医院出院无异常的相关证明材料。
4. 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试前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上述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因执行防疫规定需要进行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同放弃考试。
五、每科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主动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通过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隔离通道、考场电子身份验证、候考区等候、上卫生间等环节时,应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有序排队等候,防止拥挤聚集。
六、考生考试当日进入考点前现场检测体温须低于37.3℃,同时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以下资料:
1. “河北健康码”为绿码;
2.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
3. 按上述“二”、“四”项要求对应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每次出示原件);
4. 河北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安全承诺书。(每科次签一份)
5. 其他按要求需提供资料。
以上资料、证明提供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考生报考多个科目考试,每科都需要提供3、4项资料,请考生提前准备好。
七、属于以下情形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1. 对体温超过37.3°C的考生须进行复检,二次检测仍超过37.3°C的;
2. 未出具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 “河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有一项为非绿码;
4. 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
5. 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但没有主动向省考务办报告履行核查登记程序;
6. 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前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
7.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
八、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及考试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但是在进场验证和监考员进行身份核查时须摘除口罩主动配合。如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由考点医护人员现场进行个案预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疫情防控处置。
九、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迅速离开考场,确保考试结束后人员不聚集。
十、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届生审核及准考证下载时间的公告》,调整后的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为:9月22日-10月9日(每天8:00-20:00)。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准考证。
十一、请广大考生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考试前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出行,以免影响考试。如有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河北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安全承诺书
附件2:“河北健康码”各市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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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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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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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税务 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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