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本帖最后由 heqihu 于 2020-4-10 16:07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原文链接: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31884_19097.html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三、纳入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相关制度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五、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特此公告。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第六条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表述失效废止。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同城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公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为便于纳税人、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办税事项全省通办(以下简称“全省通办”)的时间表。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相关文件,对推行省内通办、同城通办工作进行部署。按照上述工作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在总结2014年以来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经验基础上,以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为依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了省内通办的地域、业务范围及可办理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明确界定,省内通办是指江西省区域内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服务平台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国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可省内通办的事项281项,以列举形式明确了可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地址。(二)明确了同城通办的地域、业务范围及可办理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明确界定,同城通办是指同一设区市区域内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服务平台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国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可同城通办的事项288项,以列举形式明确了可办理同城通办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地址。(三)特殊情形处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中存在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三、《公告》事项生效时间《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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