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 热点问答精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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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我企业账上3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要确认其他收入的规定。企业如果在注销清算时仍有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处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
2.工程预收款,先开具发票,但尚未开工,企业所得税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某建筑企业有一笔房地产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但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己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该建筑企业的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3.买一赠一的商品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问: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采取买房送电视的组合销售方式,商品房和电视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中讲的捐赠是指无偿赠送。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销售开发产品的同时,向业主赠送电视等,不属于无偿赠送,因为赠送物品的前提是必须购房。
因此,甲公司应将卖房的总销售金额按房屋和电视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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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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