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方法(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案例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如下方法计算:1.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 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 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2.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 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 × 雇主负担比例)÷(1 − 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 × 雇主负担比例)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 ÷ 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B − 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不建议企业在会计账簿上将其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记入除工资薪金以外的科目,以避免这部分税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案例详情假定中国一位公民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20,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60,000元,个人所得税全部由雇主承担。请计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60 000÷12,商数为5 000,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60 000-555)÷(1-20%)= 74,306.25元;将应纳税所得额74,306.25÷12,商数为6,192.19,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应纳税额=74,306.25×20%-555= 14,306.25(元)。即:雇主全额缴纳了发放给该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款14,306.25元,这相当于雇主向雇员发放了74,306.25元(60,000+14,306.25)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理解为该职工取得了税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应纳税款14,306.25元全部由雇主负担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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