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个税累计预扣法
随着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个税实施条例”)于2018年底正式颁布,各个具体实施和征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为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56号公告和61号公告针对扣缴义务人向中国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简称“4项所得”)时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法。一、向中国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在56号公告和61号公告中,我们正式见到了本次个税改革中的一个新面孔--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指单位向居民纳税人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应采用的个税计算方法。其计算过程主要是将当年在本单位任职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累计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从而确定本月应扣缴税额。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案例为揭开累计预扣法神秘的面纱。
案例
李先生为中国居民个人,于2019年1月1日全职受雇于中国境内A咨询公司,每月税前基本工资、薪金收入额为20,000元人民币,A公司每月为其扣缴三险一金为2,500元。除此之外,2019年李先生每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500元,2019年李先生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假定李先生2019年没有更换工作单位,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准备了下面的表格,详细列示出A公司在2019年各月为李先生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年份:2019年 币种:人民币元
以4月为例,按照56号公告的公式计算,李先生2019年4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工资薪金收入80,000(20,000元/每月 x 4个月)- 累计减除费用20,000(5,000元/月 x 4个月)- 累计专项扣除10,000 (2,500元/月 x 4个月)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6,000 (1,500元/月 x 4个月)= 44,000元
李先生2019年4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44,000 x 预扣率10% - 速算扣除数 2,520)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990 (1-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之和)=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1,880 - 990 = 890 元
注:上述计算中所使用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56号公告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公式中,累计减除费用所乘以的月份数,是指纳税人当年截止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即不考虑当年在本单位入职前在其他单位任职受雇的月份数。
另外上面介绍的累计预扣法仅适用于中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日常预扣预缴,由该个人任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为其办理全额扣缴申报。换言之,向居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4项综合所得,则不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将在下面详细介绍。
二、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需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基本沿用了旧个人所得税法对这几项所得的扣缴计算方法,尤其是对减除费用的规定保持不变,即减除费用依旧采用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比例为20%的规定。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仍然减按70%计算。计算税额时适用的预扣率需要区分不同所得项目,劳务报酬所得应采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而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20%的比例预扣率,这个计算方法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5月20日向居民个人张先生支付一笔劳务报酬80,000元;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6月18日向张先生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3,000元。两笔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的所得应分别按照下列计算方法确定应为张先生扣缴的个税金额:
甲公司2019年5月应扣缴个税金额 = 80,000 x (1- 20% ) x 40% - 7,000 = 18,600元
注:上述计算中所使用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56号公告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执行
乙公司2019年6月应扣缴个税金额 =(3,000 - 800)x 20% = 440元
需要注意,根据个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扣缴义务人一个月内向同一纳税人就同一项目连续多次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对每类所得项目同一个月内的所得合并计算当月应扣缴个税金额。
三、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4项所得,应分别按月或者按次依照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扣缴个税金额。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允许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适用的减除费用比例为20%。
案例
中国境内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8月5日向中国非居民个人Mr. Smith先生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故B公司在2019年8月为Mr. Smith先生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 x (1 - 20% ) = 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 = 8,000 x 10% - 210 = 590元
注:上述计算中所使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56号公告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执行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4项所得,应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致同解读
56号公告和61号公告中规定的个税预扣计算方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4项所得而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所应采用的计算方法。纳税人还应关注汇算清缴和其他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责任和要求。针对4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的扣缴个税计算办法,仍需参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支付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
另外,在扣缴义务人履行个税扣缴申报义务的同时,纳税人也不要忘记个人应承担的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续出台的管理文件中对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了明确的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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