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支付员工工资,是否代扣个税
案情简介韦刚和博创爱特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2)第06299号裁决书:一、博创爱特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韦刚2012年4月5日至6日的工资643.67元;二、博创爱特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韦刚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7643.67元;三、博创爱特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韦刚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8日期间的提成工资差额197821.25元;四、驳回韦刚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4年1月26日,执行法院立案受理韦刚就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博创爱特公司支付裁决书确认款项共计206108.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1月17日、2014年2月28日博创爱特公司分别向韦刚支付款项共计179213.29元,韦刚认可已经收到上述款项。
2014年3月25日,执行法院执行中自博创爱特公司账户扣划包括未履行的差额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内的款项共计39000元。博创爱特公司主张其中26895.3元为其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不应予以扣划,就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法院观点
复议申请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博创爱特公司所提其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不属于法定异议的理由,应当另案解决,驳回其复议请求。
明税观察
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绝大部分,司法裁判中也经常会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往往在争议纠纷中,企业和劳动者也仅仅是以劳动者的税前工资进行相关举证,而法院的判决书也只写明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义务,鲜有判决书写明企业要代扣代缴个税。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隐患,企业把全额工资支付员工,会承担不代扣代缴的行政罚款责任,员工自己拿到全额工资也未必自己去申报,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个人,只能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而且法院也倾向于让企业支付全额工资,对于企业擅自代扣个税后反而会认为企业没有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因此明税建议公司如果碰到此类案件,应当在庭审阶段向法院明确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把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