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宁 发表于 2020-9-20 19:02:28

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问题稽查案例

案例要点:HD能源公司将下属分公司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460万元作为“安全风险准备金”税前一次扣除。税务局责成其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盈余公积”中的“专项储备”核算,并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案例详情:HD能源公司和M矿业公司2007年开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规定,实行矿山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制度。制度从2007年开始实施至2010年末未发现有任何问题,但2010年末M矿业公司改制后,成为HD能源公司下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总公司除区分安全生产费的各种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扣除外,年末将M矿山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税前一次性扣除。2012年9月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问题,经调查取证发现:2011年M矿业公司计提安全生产费用800万元。其中,用于购买安全设备耗费240万元,公司已经计入固定资产,但该设备属于《安全审查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公司并未申请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按规定可申请抵免应纳税额24万元。用于安全技能、应急救援演练100万元,已作为管理费用列支。计提而未使用的460万元公司将其列入“安全风险准备金”税前一次扣除。由于2011年度公司盈利,税务局据此责成HD能源公司将安全生产费列入“盈余公积”下的“专项储备”科目单独核算,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抵免24万元,实际补缴91万元。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税收问题:一是公司没有将符合抵免条件的项目申报抵免,检查员发现后让公司填写申请进行抵免,落实了优惠政策;二是公司将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税前一次扣除,违反税法规定。HD能源公司财务部认为:安生生产费是一种储备金,为抵御风险,提升安全生产能力而设立,公司将其认下为一种准备金性质,专门设立了一个“安全风险准备金”科目进行核算,风险准备金未使用的部分如果经税务局批准或是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显然安全生产费是国家规定的,应该能税前扣除。检查员认为:安全生产费实质是高危行业基于政府统一管理用于安全项目开支的一种专项储备,并不具备风险准备金的性质。而且,根据财会函60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下专设“专项储备”科目单独列报,不列为负债。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税前列支,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能税前扣除,而是继续留在盈余公积中供以后年度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责成HD公司将安全生产费列入“盈余公积”下的“专项储备”项目单独核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91万元。相关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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